在加拿大NS結婚,要回台灣自己有戶籍的戶政事務所登記,
{銅鑼戶政事務所}需要準備:
一、 身分證明文件:
(一)結婚當事人為國內現有戶籍者,應備妥國民身分證、印章(或簽名)、戶口名簿、最近 二年內所攝正面半身彩色相片一張。
(二)結婚當事人為國內曾有或未曾設戶籍者,應備妥護照或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依法核發之居留證明文件。
二、 結婚證明文件:
(一)在國外結婚已生效者,備妥經駐外館處或委託之民問團體驗證之結婚證明
或已向當地政府辦妥結婚登記(或結婚註冊)之證明文件及中文譯本,
加蓋「符合行為地法」之章戳,並得免附婚姻狀況證明文件。
(二)結婚當事人一方為外國籍者,另應備妥外籍配偶取用中文姓名聲明書,
經駐外館處驗證之婚姻狀況證明文件及中文譯本。
(三)在國外作成之結婚證明文件之中文譯本,應由駐外館處驗證或國內公證人認證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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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在加拿大東部結婚,要驗證的文件都必須寄到駐多倫多台北文化經濟辦事處驗證
申辦 海外結婚證明 驗證須備文件及注意事項:
本處領務轄區為安大略省(Ontario)、諾瓦斯科西亞省(Nova Scotia)、緬尼托巴省(Manitoba)、紐布朗斯維克省(New Brunswick)、愛德華王子島(Prince Edward Island)等五省。
1.請繳驗加國省政府核發之結婚證明書 (Long Form 版本) 正本。
2. 請繳驗二人之有效中華民國護照及加國居留證件正本。
3. 填寫 文件證明申請表一份。
4. 倘新郎或新娘一方為非中華民國國籍人士,需另填具外籍配偶「中文姓名聲明書」,另收取驗證費。
(如雙方同時回台申報結婚登記,僅需填寫聲明書即可不須繳交驗證費)
5. 倘該結婚證明驗證係為回國申報戶籍用,請自行提供文義與英文正本內容相符之中文譯本。
【中文譯本驗證亦可向國內地方法院公證處或民間公證人辦理】
※ 自民國100年11月16日起,中文譯本請依英文原件格式翻譯(自行翻譯或請翻譯社翻譯皆可),
並於中文譯本頁尾適當位置註明(1)譯者中(英)文姓名(2)譯者簽名格式(3) 翻譯屬實等字樣,親自至本處辦理。
本處驗證譯者或申請人聲明翻譯屬實之親簽。
倘若申請人因故無法親自辦理,申請人應將該文件正本及其譯本(中文或英文譯本)先送經當地公證人公證後,再經各省區認證機構認證公證人之簽字屬實後,再送本處申請驗證。
(我不是很懂這一句................= =?????????????)
我們是在Halifax, NS結婚,所以我在網站上申請了long form的版本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