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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加拿大NS結婚,要回台灣自己有戶籍的戶政事務所登記,

 

{銅鑼戶政事務所}需要準備:

 

一、 身分證明文件: 
(一)結婚當事人為國內現有戶籍者,應備妥國民身分證、印章(或簽名)、戶口名簿、最近 二年內所攝正面半身彩色相片一張。 

(二)結婚當事人為國內曾有或未曾設戶籍者,應備妥護照或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依法核發之居留證明文件。 

 


二、 結婚證明文件: 

 
(一)在國外結婚已生效者,備妥經駐外館處或委託之民問團體驗證之結婚證明

或已向當地政府辦妥結婚登記(或結婚註冊)之證明文件及中文譯本,

加蓋「符合行為地法」之章戳,並得免附婚姻狀況證明文件。 


(二)結婚當事人一方為外國籍者,另應備妥外籍配偶取用中文姓名聲明書,

經駐外館處驗證之婚姻狀況證明文件及中文譯本。 


(三)在國外作成之結婚證明文件之中文譯本,應由駐外館處驗證或國內公證人認證之。 

******************************

 

因為在加拿大東部結婚,要驗證的文件都必須寄到駐多倫多台北文化經濟辦事處驗證

 

申辦 海外結婚證明 驗證須備文件及注意事項:

 

本處領務轄區為安大略省(Ontario)、諾瓦斯科西亞省(Nova Scotia)、緬尼托巴省(Manitoba)、紐布朗斯維克省(New Brunswick)、愛德華王子島(Prince Edward Island)等五省。


1.請繳驗加國省政府核發之結婚證明書 (Long Form 版本) 正本。
2. 請繳驗二人之有效中華民國護照及加國居留證件正本。
3. 填寫 文件證明申請表一份。
4. 倘新郎或新娘一方為非中華民國國籍人士,需另填具外籍配偶「中文姓名聲明書」,另收取驗證費。
(如雙方同時回台申報結婚登記,僅需填寫聲明書即可不須繳交驗證費)
5. 倘該結婚證明驗證係為回國申報戶籍用請自行提供文義與英文正本內容相符之中文譯本

中文譯本驗證亦可向國內地方法院公證處或民間公證人辦理

 

※ 自民國1001116日起,中文譯本請依英文原件格式翻譯(自行翻譯或請翻譯社翻譯皆可)

並於中文譯本頁尾適當位置註明(1)譯者中(英)文姓名(2)譯者簽名格式(3) 翻譯屬實等字樣,親自至本處辦理。

本處驗證譯者或申請人聲明翻譯屬實之親簽。

倘若申請人因故無法親自辦理,申請人應將該文件正本及其譯本(中文或英文譯本)先送經當地公證人公證後,再經各省區認證機構認證公證人之簽字屬實後,再送本處申請驗證。

 (我不是很懂這一句................= =?????????????)

 

 

我們是在Halifax, NS結婚,所以我在網站上申請了long form的版本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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