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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8月4號,我好茄子已經住在一起有一年了也是我們成為common law partner的日子

從去年的8月4號茄子來到台灣,我們在台北合租了套房一個月,

 因為學校開學的關係,他8月31號回加拿大,而我9月14號就飛過來加拿大,一直住在一起到現在。



 

 只要住在一起持續12個月,CIC就會認為你們是Common-Law ,同居伴侶,只是還沒去合法結婚。

 所以在申請common-law【依親移民】時,(申請人,我)IMM0008的PERSONAL DETAILS的第13個問題,我就要寫COMMON LAW


日期就是要寫你們成為common law 的日期,不是你們剛住在一起的日期,所以這題我就寫2011-8-4。



 
而(擔保人,茄子)IMM1344PERSONAL DETAILS的第六個問題也是一樣的。

10個問題就要寫COMMON - LAW PARTNER,千萬不要像我之前傻傻的寫男朋友,不然會被CIC退,且會白申請。



再來給要申請人建議,真的要把Guide讀清楚,先把全部看一遍,甚至像我看好幾遍.....

你在填資料時也一邊看一邊填,上面都會教你該寫什麼,遇到不是問你的問題就寫NA,在不然就是直接打CIC問更好。




大家加油,我也還在努力中..........很多資料我填錯又列印出來,就都要重打重列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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