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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去移民署(昨天才親自去問過) 要幫老公更換新的居留證,
因為我們八月一號要搬回加拿大,居留證上的地址是竹南出租地,
結果同一個辦事人員竟然好像忘記昨天我來過一樣,
還跟我說其實我也不需要換,因為老公居留證明年4月到期(護照因為4月到期,居留證就給護照到期時間)
只要在這過期之前沒回台灣就不會被罰錢,我心想怎麼不昨天就跟我講? 我還這樣跑兩趟.....
但我想說來都來ㄌ,也怕我們在ARC過期之前會回來~(計畫改不上變化~)所以還是申請換地址了!
他說我們也不行人在國外請台灣家人幫我們辦...所以ARC如果過期了,只能等回台灣再重新辦理居留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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